其實不是所有工作都適用勞基法?看新聞學法律:原來公部門都是這樣規避勞基法
法律白話文運動(人民法律新媒體)
原來公部門都是這樣規避勞基法
你有沒有聽過這些名詞:勞動派遣、假承攬、約聘僱、專案教師。這些人看起來跟一般的勞工沒什麼兩樣,但是我們會看到新聞媒體用「非典型勞工」形容他們,到底是什麼意思呢?
所謂的「非典型勞工」,就是相對於「典型勞工」的概念。無論是《勞動基準法》、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等等法律,都是以典型勞工為出發點,因此不屬於典型勞工的非典型勞工,通常不能獲得完整的勞動法令保護,有些甚至完全被排除在勞動法律之外,因此產生「一國勞工,兩種制度」的奇怪現象。非典型勞工往往會遇到同工不同酬、無法參與集體談判、社會保障不足等問題。而且非典型勞工不受勞動法保護,因而成為雇主規避勞動法以節省成本的方法。
在台灣,常見的非典型勞動有哪些?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
勞動派遣
勞動派遣最主要之特色為「僱用」與「使用」的分離。簡單來說,勞工先受僱於派遣公司,再由派遣公司指派到其他公司上班,我們將派遣勞工實際工作的公司稱為「要派公司」。
按照勞基法規定,雇主如果要解僱勞工,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的規定。但在勞動派遣下,要派公司可以任意更換派遣勞工,無須任何理由,也不用負擔資遣費等人力成本,而正在工作的派遣勞工卻必須被強迫換工作,因而面臨勞動不穩定的窘境。
此外,派遣勞工的工作與正職員工多半相同,卻因為不是正職員工,往往面臨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待遇。
二○一五年,公共電視一口氣開除六名派遣工,引發工會抗爭。法院認定公視以「真僱用、假派遣」的脫法行為,規避雇主應負擔之相關責任,在法院認定公視與假派遣工之間確實存在僱傭關係之後,認為公視行使解僱手段時應回歸勞基法第11條之規範,因此判決公視非法資遣假派遣工,除應立即恢復其工作權,並須給付非法資遣期間的工資。
假承攬
只要不跟勞工成立僱傭關係,就不會適用勞基法,因此許多雇主想到另一個妙招,那就是在名義上跟勞工成立承攬關係,藉此規避勞基法及勞健保等規定及成本。
二○一九年,監察院調查發現,原住民族電視台以「自然人承攬」之方式,與員工簽訂名為承攬、實為僱傭的契約,嚴重侵害員工勞動權益。該些原民台的勞務承攬人員實際工作內容和工作量與正職員工相同,但實質年薪資相較於正職員工短少十二餘萬元,且因無法適用《勞動基準法》,面臨勞保費、健保費、勞工退休金、端午中秋兩節獎金、年終獎金、考績獎金、特別休假、加班費、法定休假等權利及福利通通都沒有的困境。
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
政府機關受限於法規限制,正式公務員必須以國家考試進用,因此許多人力需求是透過約聘僱的方式來滿足,像是國稅局櫃檯人員、養工單位的道路養護人員、水利單位技師、交通單位路邊停車收費人員等等。
這些約聘僱人員從事工作與一般公務員沒有太大差別,卻因為不是正式公務員,因此沒有辦法享有跟公務員一樣的福利,而考試院卻說約聘僱人員是「廣義公務員」而不宜納入勞基法規範。考試院更表示:如將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,會增加政府「資遣費」支出,造成財政衝擊。
在現行體制下,約聘僱人員因為被視為廣義公務員,一旦涉犯《貪污治罪條例》,必須加重其刑,卻無法獲得公務員及勞基法等保障,形成保障兩頭落空,處罰又比照公務員加重的奇怪現象。
專案教師
我國許多大專院校以「專案教師」之方式聘請大學教授,這些專案教師屬於編制外人員,在校內從事教學工作,工作內容與正式的教職人員相同。然而監察院一一○年調查報告發現,專案教師承擔與編制內教師相同之責任,卻同工不同酬,淪為「血汗教師」、「免洗筷教師」。
專案教師因為是編制外人員,因此依法無法獲得《大學法》及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》的保障,此外,勞動部迄今只開放「同時擔任教學及行政工作」的編制外專案教師適用勞基法,「只負責教學工作」的專案教師則被排除在勞基法之外,因此專案教師現在處於「既不是勞工也不是教師」的非勞非教處境。
本文摘自《法律歸法律?:熱門新聞話題中的法律爭議,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!》/ 法律白話文運動(人民法律新媒體)/時報出版
文章出處: 早安健康/早安樂活-樂享生活